女研究生2次抄襲論文被開除告母校
時報訊 (記者 閆曉光 天法宣) 一名暨南大學的女研究生,先后兩次遞交的課程論文都被認定為抄襲。為此,她也得到了對一個學生最為嚴厲的懲罰——開除學籍。事后,她將暨南大學告上了法庭。
兩次交論文兩次都抄襲
2004年9月,當時只有23歲的沈陽女孩兒甘某考入暨南大學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攻讀碩士學位,她一直學習刻苦,各方面表現良好,已經完成了絕大部分學校教學大綱所要求的課程,已修讀學校規定的絕大部分學分,且成績優良。
甘某回憶到,她一時糊涂,加之課程緊張以及父親生病等多種原因,實在無法正常完成所修讀的《現代漢語語法專題》課程所要求的論文,于是便偷了懶,于2005年10月中旬向任課老師提交了一篇從網上下載的論文,這是別人已經發表過的,她稍作修改就作為自己的課程論文上交了。任課老師彭某發現后確定為抄襲,并對甘某予以嚴肅批評,給予其一次重寫的機會,
不料,甘某第二次向任課老師提供的考試論文又與其他學者發表過的文章雷同,提交的論文仍是抄襲而來的。
教育廳曾責令學校重新處理
彭某將此事向上反映,經暨大校長辦公會議最終決定:對甘某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2006年3月8日,校方給予甘某開除學籍的處分。甘某不服,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省教育廳認為校方對甘某作出處分的程序影響甘某的陳述、申訴權及聽證權的行使,責令學校對甘某的違紀行為重新作出處理。
由于甘某身體原因,一直在家不能返校。學校于2006年6月1日將調查談話通知單送達給甘某的母親趙某,并于當天就甘某違紀事件進行調查。經過一系列的程序,2006年6月19日,學校再次對甘某作出開除學籍處分。6月21日,校方將處分決定送達給甘某的母親,并通過特快專遞EMS將處分決定寄送給甘某。
甘某:狀告學校處罰太重
甘某并沒有想到后果會如此嚴重,為了保住自己學習的機會,2007年6月11日,甘某以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及處罰太重為由,將暨南大學告上法庭。
甘某認為,學校僅依據內部的規章制度剝奪她的受教育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其次,學校對她的處分太重了。她事后已經多次道歉并且表達了改過自新的強烈愿望,自己僅是一時糊涂才做出了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事情,學校不應一葉障目,這不僅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違背,也違反了實事求是的精神和我國教育理念中對犯了錯誤的人一貫倡導的“以教育為主”的指導思想。
學校:已給予改過機會
暨南大學辯稱:彭老師從教育學生的角度出發,主動提出給予原告一個重寫的機會,并希望甘某能夠嚴肅對待這件事情,不久之后,甘某交來的論文又再次抄襲。甘某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學校科研管理的一系列規定,喪失了作為一名學生所應有的學術道德。
其次,甘某辯稱其在學校期間表現優秀,這并不構成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必然理由,一個人過去再優秀,只要他現在作出了違反紀律和法律的事情,都應當受到處罰。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甘某開除學籍處分,于法有據。而且,學校在給予甘某處罰問題上是認真而謹慎的。是經過了專門討論,最終才作出了決定。
法院:甘某主觀并無改正意思
天河區法院日前審理認為,《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法院認為,甘某的態度,不是一個碩士研究生應有的學習態度。甘某多次抄襲他人的學術論文的行為,已構成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從甘某一而再地抄襲他人的學術論文的情況看,她的主觀上并無改正的意思,其抄襲行為情節非常嚴重。學校依據《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作出決定給予甘某開除學籍的處分,是學校在學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權,是學校依據《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進行治學的具體體現,依法應予維持,故駁回了甘某的起訴。
觀點
隋先生(公務員):學校應該奉行以人為本,既然甘某說是因為父親有病,如果經過核實,證明確有難處而一時糊涂,說明她有孝心可以理解,學生讀書不容易,如果能采取其他處罰辦法,最好不要開除學籍。
鐘先生(律師):學校的處罰有法律和校規的依據。現在學術抄襲問題十分嚴重,對學生而言,如果現在就縱容他們作弊和抄襲,將不利于他們日后在社會健康發展。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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