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學院自授學位不得沿用高校名義
獨立學院有望獲得學位授予權
2月29日,教育部在京就落實《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召開全國獨立學院工作會議,按照該《辦法》,獨立學院有望獲得學位授予權。
據統計,至2007年止,全國共有獨立學院318所,在校生186.6萬人。湖北現有獨立學院31所,是全國獨立學院最多的省份;在校生規模達23.5萬人,占全省普通高校本專科在校生總數的20.2%,超過了1998年湖北省高校在校生總數。
獨立學院將獲學位授予權 現有在校生學位仍由“母體學校”授予
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獨立學院學位授予資格問題,教育部日前召開的全國獨立學院工作會議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教育部負責人表示,今后獨立學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學士學位授予權;而對獨立學院現有在校學生學位授予則實行“老人老辦法”。 >>>詳細
教育部要求獨立學院自授學位 不得沿用高校名義
教育部近日公布《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高校獨立學院必須自授學士學位,此舉意味著獨立學院“母校光環”的減弱。
《辦法》規定,獨立學院對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并以獨立學院名稱具印,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而現有在校學生實行“老人老辦法”,仍可獲得“母體高校”的學位。目前,獨立學院學生的畢業證都是由獨立學院頒發,但學位證多由“母體高校”授予。
《辦法》對辦學者的資質做出了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須具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較好的辦學條件,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于3億元,凈資產不少于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總資產不低于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于1.2億元。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參與舉辦1所獨立學院。獨立學院的名稱前冠以參與舉辦的高校的名稱,不得使用高校內設院系和學科的名稱。獨立學院按不低于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
《辦法》要求,獨立學院舉辦者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挪用辦學資金造成獨立學院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須提供在校學生的后續教育經費。獨立學院終止時仍未畢業的在校學生由參與舉辦的普通高校托管。
■名詞解釋·獨立學院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并將此定性為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來源:京華時報 記者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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