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就業歧視“第一案”勝訴的示范意義
武漢首起反就業歧視訴訟案塵埃落定。江漢區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湖北都市中盛廣告有限公司于10日內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長江商報》12月17日)
今年6月,25歲的梁齊(化名)參加了湖北都市中盛廣告公司的設計崗位的招聘。在經過重重篩選后,她于7月1日接到上班通知。次日,公司安排梁齊體檢。7天后,公司突然通知梁齊,由于她被檢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不符合公司錄用規定,梁齊剛上班一天就下崗了。其后,梁齊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9999元。法院經開庭審理后遂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在大部分發達國家,包括英國、美國、法國、德國在內,法律都明確規定除特殊職業外,禁止一切入職和入學體檢。患有任何疾病都被視為個人隱私,受隱私法保護,不能因此受到任何歧視,包括精神上的傷害。同時有反歧視法,有違反者將被依法處以巨額罰款或監禁。相比而言,我們在立法、執法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都有一定距離,但近年來經過不懈努力,進步很明顯。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事實上,企業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不僅是對個體的侵權和精神傷害,也堵塞1億多人的就業通道,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武漢市的反就業歧視“第一案”之所以具有示范意義,首先在于它保證了就業促進法的貫徹落實,維護了法律的威嚴和勞動者的公平就業權利。
由于《就業促進法》實施時間不長,宣傳力度不夠,還沒有使企業從根本上認識到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反就業歧視研究課題組”項目負責人蔡定劍教授曾經指出,如果就業和職業中規定的條件與工作的內在要求無關,就應視為歧視,然而國人對就業歧視仍處于“集體無意識”。反就業歧視“第一案”的示范意義還在于,通過對不法企業的譴責,對就業歧視的懲處,提高違法成本,引導、推動社會公平就業意識的增強。
還應當看到,訴訟畢竟是最后的防線,且具有個案性、滯后性等先天不足。《就業促進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希望各地勞動行政部門能從反就業歧視“第一案”中受到啟發,進一步疏通勞動者的維權通道,并加大日常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變被動為主動,做到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有機結合,防患于未然,盡量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
就業歧視“集體無意識”的事實也分明告訴我們:從就業公平到社會公平任重而道遠,不僅需要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為之作出長期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加快形成公眾、政府部門、司法系統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反就業歧視聯動格局,將《就業促進法》落到實處,進而使社會公平深入人心。(楊維立)
(來源:新華網教育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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